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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压风自救装置基本要求
1、煤矿企业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压风体系的基础上,有必要满足在灾变期间可以向一切采掘作业地址供给压风供气的要求,进一步建设完善压风自救体系。
2、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对深部多水平挖掘的矿井,空气压缩机设备在地面难以确保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平以上2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安全可靠的位置设备,并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但不得选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
3、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管路标准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核算确认,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4、一切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较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较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5、煤与瓦斯**矿井应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址、撤离人员与戒备人员地址的位置以及回风巷有人作业处、避难所等地址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设备;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矿井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长距离掘进和长距离进、回顺,每50m暗射一个压风自救点)。每组压风自救设备应可供5~8人使用。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敷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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